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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68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7-02 | 生效日期:2005-07-02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28号)收悉,批复如下:
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宁波奉化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
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调荷供电,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3项的规定,同意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
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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