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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5]12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05-08-01 |
安徽省财政厅: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按15%税率计算的税款部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返还给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税款必须全部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投入。
三、对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财政返还优惠执行时间暂定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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