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6]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01-04 生效日期:2006-01-0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1月,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借款69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051月至201212月,在此期间分14次等额还款,利率按libor+0.125%的浮动利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