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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8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1-22 | 生效日期:2006-01-22 |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中国收养中心涉外收养服务费免征营业税的函》(民函[2005]699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你部所属中国收养中心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的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收取的涉外收养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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