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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8]99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8-12-03 | 生效日期:2008-12-03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低品位石灰石,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98号)第一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废渣”范围。对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泥熟料,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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