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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00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0-24 | 生效日期:2005-10-24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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