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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97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0-18 | 生效日期:2005-10-18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是199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磁性材料及器件。其主导产品软磁铁氧体磁性材料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磁性材料”中“高导磁、高功率软磁铁氧体”(序号:06011809)范围。该公司2003年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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