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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93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统一印制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进行了核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文件中核定的价格,不得加价,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票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的宣传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2006年6月底前完成“一机多票”推行工作的目标,继续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量的摸底调查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2006年上半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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