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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办函[2005]70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2005-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各有关部门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储户了解和掌握《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等文件的精神,推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在有关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在储蓄网点广为宣传;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

附件: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颁布《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它与老办法相比有什么变化?

  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后,根据科教兴国的战略,为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国家决定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该项制度出台以来,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中关于教育储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主要针对教育储蓄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并且,重申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对于老办法而言,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而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这对于规范教育储蓄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储蓄利息的免税管理有着积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中信联办函[2005]36号)的精神,现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对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查总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大检查在全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

  检查总结的主要内容是:(一)《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探索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情况及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检查总结的时间和方式

  这次大检查从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分析总结等三种方式进行。

  (一)自查。地方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自查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

  (二)重点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适当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全面分析总结。自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这次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1210请各省局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系电话:010-63417303)。

  三、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和《规则》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地做好检查总结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要全面了解本省的检查情况,及时给予指导,确保这次检查健康顺利开展。

  (二)要着眼改进工作。在检查中既要总结《条例》和《规则》实施以来本单位处理信访问题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又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努力改进工作。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检查的情况要做到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并及时上报,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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