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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11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确认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请示》(浦银发[2005]264号),申请将新增加的分支机构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单位地址
1总行本部
(含上海地区管理总部)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2杭州分行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9号
3宁波分行浙江省宁波市江厦街21号
4南京分行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5北京分行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
6温州支行(直属)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浦发大楼
7苏州分行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478号
8重庆分行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9号
9广州分行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24号
10深圳分行深圳市深南中路1012号
11昆明分行云南省昆明市西路145号附1号
12芜湖支行(直属)安徽省芜湖市人民路203号
13天津分行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d座
14郑州分行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30号
15大连分行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
16济南分行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5号
17成都分行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98号附1号
18西安分行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29号
19沈阳分行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8号
20武汉分行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路1号
21青岛分行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53号
22太原分行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33号
23长沙分行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559号
24哈尔滨分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水路200号
25南昌分行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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