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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11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中海石油基地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油品化工分公司及惠州炼油厂项目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报告》(粤国税发[2005]159号)和《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公司税收征收管辖范围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海油炼油项目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新建的项目,其所经营项目不属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4号)精神,中海油炼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内资企业适用有关税收法律,其各税种的管理应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权限,分别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中海石油基地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油品化工分公司目前属于统一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的中海油基地集团公司的营业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在该分公司的性质和经营业务没有变更之前,其适用所得税税收法律及管理权限暂维持不变。其它各税种的管理应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权限,分别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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