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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清理纠正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2005]18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1-23 | 生效日期:2005-11-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中纪委、监察部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精神,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于
近期,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及安监总局将派出监察组对部分地区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是否成立专门清理机构,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责任是否落实;入股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登记、撤资;是否建立了举报制度等。督察组将对清理纠正工作不认真的单位予以曝光,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根据前期全国税务系统清理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彻底解决清理出来的有关问题,总局对清理纠正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有关要求重申和强调如下:
第一,各级党组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切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坚决清理纠正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二,要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煤矿入股案件,要态度坚决,积极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违纪案件,处理、处分的原则和标准要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所确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的煤矿企业的纳税问题进行认真稽查,防止税款流失。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渎职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要举一反三,彻底清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企业投资入股以及其他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违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各单位要在近期开展清理纠正“回头看”,看是否还有未清理出的问题,是否对没有撤资的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建立了把这项工作持之以恒抓下去的长效机制,防止“反弹”现象的发生。
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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