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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17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2-12 | 生效日期:2005-12-12 |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关于2005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请示》(中化工程集团财发[2005]55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企业地址
1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20河北沧州
2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40江苏南京
3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370天津市
4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220山西太原
5中国化学工程东华工程公司259安徽合肥
6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370湖北武汉
7中国华陆工程公司270陕西西安
8中国成达工程公司370四川成都
9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120广西桂林
10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50山西太原
11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110安徽淮南
12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15湖南岳阳
1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65湖南襄樊
14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45四川成都
15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15辽宁盘锦
16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85河南开封
17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15河北石家庄
18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55河北沧州
19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20江苏南京
20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30湖北宜昌
21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20北京大兴
22北京化旭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36北京六铺炕
总计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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