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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82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2005-08-2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缩短玻璃溶解炉折旧年限的请示》(闽国税发[2005]131号)收悉,批复如下:

  鉴于福建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玻璃溶解炉”需保持1200℃至1600℃的高温,且必须常年处于24小时不间断运行之中,以及LPG、柴油等助燃物的纯度及燃烧程度对玻璃溶解炉的使用寿命造成一定影响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同意福建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溶解炉折旧年限缩短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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