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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磷酸二氢铵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89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8-30 | 生效日期:2005-08-30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磷酸二氢铵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5]78号)收悉。经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是磷肥的初级产品,为全面限制磷酸氢二铵出口,将涉及的三个税号全部列出,暂停出口退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且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是同一商品代码,报关时无法区分。因此,对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项下的全部产品,都应暂停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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