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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81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8-16 | 生效日期:2005-08-16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
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
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
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
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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