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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81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2005-08-1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

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

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

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

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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