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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75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05-08-01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请示》(湘国税发
[20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啤酒酿造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青岛
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
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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