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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79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8-09 | 生效日期:2005-08-09 |
北京、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批示精神,为支持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其重组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94.7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资产评估减值1.08亿元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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