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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2005〕80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2005-08-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

国税发[2005]136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1997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探讨、开展管理培

训场地设计及培训、视听器材供应业务联络。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

香港管理专业协会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香港管理

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

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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