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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80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
税发[2005]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相关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
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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