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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2005〕13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8-19 生效日期:2005-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于2004913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312005628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728起生效,自200611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4928以国税函[2004]110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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