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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5〕13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10-10 | 生效日期:2005-10-10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1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5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等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
单位
小计
欧蓝德牌
bj
帕杰罗速
跑bj2025
cjy6470e
cfa
cfa6470lcfa
2030cfa
2031b丰田牌
sct丰田牌
ca6510尼桑牌
zn6452途乐
4759cc
优雅/
豪华
系列
猎豹4缸
猎豹4缸
系列
系列6490
系列
(不含b1型)wag/wad
越野车
北京l l
天津l l
河北1222 1212 2
山西1261 11111
内蒙古l l
辽宁12 2 55
吉林6 21 2 1
黑龙江91 1 2 4l
江苏61l1 l2
福建11
江西3 <td style="border-right: windowtext 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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