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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拜耳涂料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98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10-19 | 生效日期:2005-10-19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拜耳涂料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拜耳涂料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粘结剂、涂料及其副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等。注册资本为3036.6万美元。其主导产品聚异氰酸酯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属回收投资期长的产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拜耳涂料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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