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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处理办法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87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9-13 | 生效日期:2005-09-13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继续抵扣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珠钢公司”,下同)在2005年6月30日前因主要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较少销售其他产品,导致该公司存在有较大留抵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对珠钢公司的上述留抵税额,在核实清楚购进原材料等业务真实,相应的购进发票合法有效,且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从珠钢公司今后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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