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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88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9-15 | 生效日期:2005-09-15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118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6月29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500万美元。2005年2月22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700万美元。以上两笔贷款均由韩国CJ公司担保,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建设厂房,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6个月LIBOR+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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