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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发〔2005〕13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9-05 | 生效日期:2005-09-0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
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
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
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
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
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
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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