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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88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9-14 | 生效日期:2005-09-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
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
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
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
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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