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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86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9-10 | 生效日期:2005-09-10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5]52号)收悉,批复如下: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于2003年8月设立,新加坡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属于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范围,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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