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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92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05-09-28
 

北京、上海、河北、河南、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在河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1、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河北省保定市

  2、乐凯集团第二胶片厂

  河南省南阳市

  3、乐凯(沈阳)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4、沈阳感光化工研究院

  辽宁省沈阳市

  5、北京乐凯图片社

  北京市

  6、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

  7、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保定市

  8、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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