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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等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进便函〔2005〕8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9-13 | 生效日期:2005-09-1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财政部和我局相继发文,对一些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或降低了出口退税率。为确保上述政策正确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口退税或降低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律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为准。如有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时间滞后于正式文件的执行时间的,不得以未调整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相应的出口退税率文库由总局(进出口税司)通知有关单位统一调整,各地一律不得自行调整修改。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对退税率文库相关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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