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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实施“青年文明号节约示范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税函〔2005〕84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2005-0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实施“青年文明号节约示范行动”的通知》(青文字[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报狠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青年又明号节约示范行动”活动,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广泛调动广大青年文明号成员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示范活动,让广大青年树立节约观念、开展节约实践、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在税务系统营造节约氛围、建设节约文化。

  二、扩大宣传,常抓不懈。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节约活动的意义、推广节约经验,不断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带动全社会投入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热潮中来。各地要以这次行动为契机,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节约示范活动,把节约活动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始终,形成一种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将节约这一优良传统长期保持下去。

  三、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在开展活动的同时,各地要善于总结经验,并将好的形式和好的做法及时上报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王国武、吴鹏(人事司基层工作处)

  联系电话:010-63417212,010-6341727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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