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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清理停用的旧税收票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税计字[1993]5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08-19 生效日期:1993-08-19
 

根据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统计制度规定,新的缴款书使用后,旧的缴款书停止使用,并进行清理烧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销毁的票证种类;建筑税专用税票、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部分地区尚未造册上报销毁的批发扣税专用凭证以及旧的涉外税收票证。


  二、销毁办法和批准权限,规定销毁的票证,首先由县级局按照1993年第二季度税收票证用存情况季报表结存数(包括各所)进行清理、然后分别系类,按号、份数造册送交地、州、市税务局审核、地区局库存票证数字核对无误后,将本地区清理清册上报省局审批,由地、州、市局监销小组负责销毁。

在票证清理中出现的问题,由地、州、市负责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报省局。


  三、销毁时间。各县级局清点造册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各地、州、市税务局10月底前将全区汇总清册上报省局审批,全部工作11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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