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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政发[1993]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1993-05-0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有关方面利益分配关系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提高营业税税率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营业税税率提高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把应征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户,要相应调整纳税定额,以平衡各种经济成分的营业税负担。
  三、提高营业税税率后,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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