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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9]10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3-02 | 生效日期:2009-03-02 |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以扣缴税款,无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境内企业的外方股东(含港澳台)股权进行税务登记变更时,需先由企业所属管理员审核企业股权变化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经管理员审核同意后,综合服务岗即时为企业办理税务变更手续。
三、特区内各区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管理,包括相关资料的初审、居民身份认定和跟踪管理等事项,由专职国际税收管理人员负责;如无专职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属管理员负责。宝安区局和龙岗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事流程并告知纳税人。
四、目前我局电子税务管理系统中“国际税收管理模块”仍未开发完成,各区局需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采取纸质流转方式及手工建账,待模块开发成功后,市局将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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