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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9]10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3-02 生效日期:2009-03-02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暂不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二、各区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需告知市局并统一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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