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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税发[1993]4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11-27 生效日期:1993-11-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止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省局鄂税发[1993]271号文明确计税所得额前工资标准扣除最高限额为军人均3200元,考虑到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较快,要求人平收入相应有所增长,对工资发放超过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的企业,经县(市)税务部门核实批准,其增长水平低于实现税利和上缴税金增长幅度的部分,可在计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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