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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3]第1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3-05-19 生效日期:1993-05-19
 

(***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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