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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1993]00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3-06-14 | 生效日期:1993-06-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颁布以后,部分省、市税务局来函来电反映:原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征集管理办法,对缴纳单位和缴纳人的违章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预算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不明确,缴纳单位和缴纳人有漏缴、少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调节基金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征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现在《征管条例》已废止,“两金”违章处罚如何处理,应予明确。经研究,现将“两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金”的征集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违反“两金”征集管理规定的,除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原“两金”征集管理办法中有关违章处罚规定,与《征管法》规定不同的改按《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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