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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国税所[2009]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1-24 生效日期:2009-01-2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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