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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一九九三年金融保险企业“两金”征免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税四[1994]16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3-21 生效日期:1994-03-2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综字[1994]23号《关于明确一九九三年金融保险企业“两金”征免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方财税部门反映,我部(93)财商字第176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对其中第六条规定“取消目前国家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承担的专项能交基金上交任务和调节税,税后利润免征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含义不甚清楚,希望予以明确。为了做好一九九三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清算工作,现对这一规定的含义明确如下:
      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免征“两金”的国家专业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因推迟至一九九四年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故一九九三年仍应按全年缴纳“两金”。此外,因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已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因此,也可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免征“两金”。除此之外,其他金融保险企业一九九三年均应按规定缴纳“两金”,缴纳环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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