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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九关函[1994]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3-24 生效日期:1994-03-24
 

国家税务总局:
    我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关(处)长及科长已调整岗位,以及部分新开业务网点已对外办公,原备案的名单有所改变。现将我关现行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海关印章及关(处)长、科长印鉴印模(详见附件)重新报送你局,请及时印送各有关税务机关(我关不再分送)。上述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印章、印鉴,我关已于94年3月1日起全面正式起用,原我关报你局及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的所有印章、印鉴印模同时作废。

      特此函告

印模附件: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蛇口海关
沙头角海关、罗湖海关、南头海关、
沙湾海关、布吉海关、大鹏海关、
惠州港海关、机场海关、笋岗海关、
  九龙海关驻惠东办事处(惠东办)
  九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邮办处)
  九龙海关经济特区业务处(上步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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