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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财农[1994]2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2-24 生效日期:1994-02-24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本市如有类似情况,也请遵照执行。
  1994年2月24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94)财农税字第2号〕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汔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汔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199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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