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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税外[1993]15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3-03-02 生效日期:1993-03-02
 

对外分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将涉及到减免税的企业名单及预计减少的税额于331日之前上报市局。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93)财税字第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自行车10

电风扇 8

照相机 7

录音机、放音机 5

收音机、扩音机 5

唱 机 5

唱 片 5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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