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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税收缴款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税发[1994]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2-22 生效日期:1994-02-22
 

根据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税发[1993]131号“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情况,对税收缴款书的内容作了一些调整,现就新税收缴款书的使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缴款书各税通用(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产品退税)。采用计算机开票的,也使用同样格式的缴款书。


  二、“预算科目”各栏,须严格按预算收入科目和规定的预算级次填写清楚,款、项不能只填写代码,还要写明具体税种,交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在各栏中加盖明显戳记。


  三、“缴款单位(人)代码”系填写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编码。


  四、计税栏中“已缴或扣除额”的填写内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抵免税款,个人所得税的已交和抵免税款及速算扣除数,涉及上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在本栏中合计填写。


  五、如有随主税征收的项目,在缴款书下方设计了一个空格栏,可在空格栏中自填。


  六、新税收缴款书省局已印制结束,请各地近日领取。新税收缴款书使用后,对原增值税缴款书和六联税收缴款书可同时使用,用完为止。对已停用的其他税收票证,各地要组织清理,登记封存,上报省局,省局根据情况审查后批文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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