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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税发[1994]2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2-18 生效日期:1994-02-18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采购、联系业务携带税务登记证件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采购商品可携带盖有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并编有代码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据此,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满足企业经营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每个纳税人可以增发一至三个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所需要增发的副本数量于三月十日前层报省局,以便安排印制。


  二、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超过一个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具体编号方法,是在“(副本)”后面增加“-1号”、“-2号”、……,以此类推。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增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要造册登记。登记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破损,需要更换证件的,实行交旧领新,按价收费,原编号不变。证件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再进行补发。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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