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税稽[1994]3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2-23 生效日期:1994-02-2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转发给你们,希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中第四点的规定,在本市的具体操作办法是,生产企业凭出口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红印章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外地出口企业要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才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希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