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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2-03 生效日期:1994-02-03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按财政部[1984]财税字第311号通知和省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88]16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1994年1月31日国税明电[199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月十三日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未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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