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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全周影院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节录)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外函[1993]第5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1993-01-01
 

  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所述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包括根据税收法规进行所得税前计提折旧和所得税后外方优先分配利润回收投资等方法,而且根据该条规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方法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述的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方法就是考虑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特点,保证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限内得以于税前回收投资,避免对其资本征税所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除此之外,不宜再突破现行税法规定,实行其他非常规作法。北京××有限公司的日方投资者要求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应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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