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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业费由计会部门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地税计[1994]14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30 生效日期:1994-11-3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按照财政部[86]财税字第308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计会司的工作要求,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业费由计会处统一管理。为了系统内部协调一致,便于开展工作和合理安排,各区、县地税局的税务事业费由本局计会科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开设有关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和帐号报计会处备案。
  二、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税务事业费,并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建立必要的帐簿以及经费核算手续。
  三、按时报送各种有关报表(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主  题  词:  地方税务,经费,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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