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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等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冀国税外发[1994]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24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手续等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凭合同、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登记手册等资料,报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加工货物和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出口的,比照原河北省税务局冀税外发[1994]34号规定执行,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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